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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你看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案例中得到的教训

来源:余谭生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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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带你看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案例中得到的教训【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没有经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同意,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诉讼过程中,要正确理解和认定商业秘密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确认重大损失的范围和数额。适用法律过程中,要注意严格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充分考虑侵权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和不同行为主体;坚持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关键字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律师、商业秘密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

 

1: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原则上为故意,实施上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行为的,显然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商业秘密,会绐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施上述第四种行为时,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是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但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则属于故意犯罪;如果只是“应知”,则应认为是一种过失犯罪

3:客体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4:客观要件(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1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刑法第219条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处罚的规定。鉴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要依法追究商业秘密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应严格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这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具体地说,行为人是市场经营的主体,该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法人适用罚金,即法人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构成犯罪的,既要处罚直接行为人,也要对法人科以罚金;对虽无直接责任,但明知违法而未制止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团体负责人也可以科以罚金。客观上,其侵害的客体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不正当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以竞争为目的,明知实施这种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会损害权利人或一般消费者乃至社会公共利益,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罪过。考虑到侵害商业秘密行为人的主故意比较强,过失侵害商业秘密不构成犯罪。

2:应充分考虑侵权行为人的犯罪情节。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种类、方式不同,量刑亦应不同。例如,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一样;以盗窃的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与以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社会危害性也明显不同。因此,在量刑时应区别对待,科以适当的刑罚。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难。

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关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上存在问题。确实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诉讼中,不可避免地会有许多人介入并知悉商业秘密,如法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书记员、法警等,如果这类人员擅自披露或者使用该商业秘密,同样会形成商业秘密的第二次侵害。权利人的这种顾虑是可以理解的,可以规定上述人员的保密义务和失密责任,打消权利人的这种顾虑,并让权利人知道只有通过打击犯罪才能更全面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另一方面表现为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难。商业秘密是一种未经登记的依靠权利人通过保密方式予以保持的无形资产,具有秘密性、隐蔽性等特点。但是随着电子网络的飞快发展,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隐蔽性在不断地增强,很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通过网络传输,犯罪分子作案后一般都会将泄露的资料进行处理,由于电子证据通过网络传播的易灭失性和隐蔽性,给公安机关在取证和证据保全上带来很大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商业秘密举证难问题,在《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肯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决定由被告对获取商业秘密途径或者方式进行举证,如果“被告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系合法获得或使用”的证据,则可认定被告有侵权行为。显然,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推定方式不能适用于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有“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的职责,如果公安机关无法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无罪推定”的原则,不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和科以刑罚。权利人只能通过民事途径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

2对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的鉴定问题。

如果具备鉴定的条件的话,有关技术信息应当委托专业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因为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时,往往会涉及很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官对这类专业技术又知之甚少,如何来认定该专业技术属商业秘密,仅凭法官的主观推断和简单比较吗?那是绝对不可以的。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权威的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专业人员对专业技术的国内外最新情况比较了解,其通过对资料检索并进行对比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如果不进行权威鉴定,如何达到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进行鉴定也并非意味着法官对鉴定结论必须全盘采信。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据以定案的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当庭质证并听取双方意见后,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后决定是否采信。

 

:案例回顾

原告起诉称,被告一JX公司是一家完全复制原告的企业,其成立初期的员工都是原告公司的员工,生产的产品、销售渠道与原告完全一致,网站和画册上产品图片也是盗取原告的,只作部分修改。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入职原告公司时,皆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原告对被告宣讲企业商业秘密制度,并要求被告保守原告的商业秘密。原告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如图纸、客户名单、合同等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控制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被告二系原告公司副总裁,被告三系原告生产主任,被告四系原告公司销售副总,被告五系原告公司车间副主任,上述被告基于工作性质接触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

原告于2018年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上述被告的侵权行为,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一生产的锅炉、图纸、客户名单进行了鉴定,相关密点具有秘密性,认定被告一的图纸与原告的相应图纸构成相同、实质相同、具有同一性,认定被告一生产销售的锅炉与原告机械结构密点构成相同。各被告利用原告的信任,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攫取、披露、使用其公司的商业秘密,导致原告生产经营几乎陷入停顿,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审判结果

2020年4月13日,原告HY公司以本案涉及刑民交叉、重要证据暂无法披露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各被告对原告申请撤诉无异议。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原告HY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HY公司撤诉。

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一般属于公安机关侦查由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在特定情况下,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被害人的身份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对于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同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又同时涉嫌构成犯罪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对符合刑事自诉条件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同时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对符合公诉条件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院应将涉嫌犯罪内容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移送后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继续审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重要的是通过证据认定,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因此,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并非一定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结结果。只有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5项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下,才应中止审理。本案中,诉讼代理人也曾向法院提出因案件正在刑事审理,请求民事案件中止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构成并不影响商业秘密是否侵权的认定,故,本案不宜采用中止程序。

我国刑法明确,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按照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秘密是由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权利,不具有排他独占权,其本身界限相对模糊,国内外多方建议降低入罪标准,加大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对此,司法解释根据司法实践需要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其中,扩充入罪情形,将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入罪门槛;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及征求意见期间多方意见,将入罪数额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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