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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秘密的特征【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来源:余谭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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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秘密的特征【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我国《刑法》中对商业秘密的界定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一般认为,商业秘密最主要的特征为经济性和保密性,其中,我们将保密性视为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将经济性视为保护商业秘密的功能,经济性和保密性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最主要的特征影响着该罪的认定。除此之外,商业秘密在具备经济性和保密性两个本质特征的基础上还具有秘密性、新颖性、实用性、信息性和合法性等综合特征。

  

第一,秘密性和新颖性是体现商业秘密本质的两大主要特征。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的,即权利人主观上意识到并将某技术和经营信息当作商业秘密来看待,客观上体现为同行业或者将要涉足的同业竞争者所不知晓的信息,此处的“公众”不能片面地理解为一般的普通人或者自然人,而是特定的某行业的可能会获得商业利益的同业竞争者。新颖性是指该信息在保持本行业普通信息水平的同时,又必须与普通水平的信息保持最低限度的‘不相同性’而与之相区分。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体现为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这里的创造性不同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这里的创造性是最低限度的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信息就丧失了经济价值亦不会产生经济竞争优势,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我们对新颖性特征把握要适度,既不能过度保护,造成信息垄断和诉讼泛滥,亦不能视而不见,撒手不管,导致各种剽窃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发生。

 

第二,价值性是商业秘密的内在属性特征。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一种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以及权利人通过对该信息的使用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竞争优势的属性,这种价值性既不是用于生产经营所花费的成本价格,也不是用于获取商业秘密的成本,而是给权利人带来的竞争优势。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则下,一个企业要抢占市场份额保持自身竞争优势,就要有自身的竞争优势,这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核心和关键,这就需要属于企业专有的商业秘密,企业会花费更高的费用来防止商业秘密的外泄。

 

 

第三,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

 

权利人要有保密的意图,并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和手段来使其与一般的信息相区分,我们也称这为主观秘密性。法律要求是一种相对合理的保密措施,并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保密的,例如,美国 1970 年杜邦公司案,被告的辩护律师有三点理由:任何私人不被禁止在公共领域中飞行;美国宪法规定的个人迁徙自由包括摄影;杜邦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表明其厂房是不被允许参观拍摄的。最后法庭的判决是倾向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庭判决该摄影师侵犯了杜邦公司的商业秘密。法庭判决中指出,“法律要求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应在合理范围内,要求企业为其商业秘密营造一座滴水不漏,可防范任何不可预测和不可察觉的产业间谍行为的堡垒,是不现实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中对商业秘密的描述中都有“采取保密措施”的规定,这体现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这是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与普通信息相区分最关键的特征。

 

第四,信息性和合法性是商业秘密的固有属性。

 

根据我国《刑法》对其的定义,它是一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诀窍或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各种产品、活血制品、元件、食品药品等生产方案,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经营信息则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材料、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既可能以实物为载体,也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者操作方式中。商业信息极容易成为经济犯罪的对象,就是因为它主要依附于载体。合法性是法律对商业秘密最低限度的要求,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合法的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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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余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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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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