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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法律保护

来源:余谭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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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实质上是一种图形设计,如果根据该设计生产出的集成电路产品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就可取得专利权。但由于大多数的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缺乏专利保护所具备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因此很难得到专利法的有效保护。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特征,故而在我国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不属于作品,同时,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复制与著作权法中复制作品的含义不同。另外,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过长,不利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长期发展。因此,希望通过著作权法有效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是不现实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终极目的是使生产者能生产出能在市场上流通的电子产品,一旦电子产品进入市场,那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附着于其中的一部分就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商标法保护的重点是品牌而非实物,所以商标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力度也是有限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一种重要的技术,可以通过技术合同来获得合同法的保护。要想得到合同法的有效保护 设计者必须作为技术合同的一方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然而这种保护仅在集成电路设计者与确定的合同相对人之间存在法律保护,实际上有些设计并不能满足这一条件,因而就失去了这种保障。

综上所述,这几种法律无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形成有效的保护,因此需要一种针对性强的法规来弥补这一系列缺失。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于2001年10月1日施行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该《条例》规定了主体、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内容、保护期限及权利限制五个部分的内容,以下对其中部分内容作简要介绍。

1、主体部分

为达到鼓励集成电路技术创新的立法目的,《条例》贯彻了著作权法上的保护作者权利的原则,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通常由布图设计的创作人享有;多人共同完成的,根据民法中的共有原理,由参加创作者共同享有。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则兼采尊重意思自治与保护创作人利益的方法,即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由于集成电路产业迅猛发展,制造工艺日益复杂,依靠单个创作做出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布图设计较为困难,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参照专利法上职务发明模式,规定由布图设计完成人所属的法人享有专有权,但我国《条例》对此未作明文规定。

2、客体部分

《条例》限定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条件,即独创性。专利法规定的独创性要求受保护的技术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但布图设计往往达不到这种创造性承担,所以《条例》将独创性界定为“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我国台湾地区1995年8月公布的“集成电路布局保护法”第l6条也有类似表述:“本法保护之电路布局权,应具备所列各款要件:一、由于创作人之智能努力而非抄袭之设计。二、在创作是就集成电路产业即电路布局设计者而言非属平凡、普通或习知者。以组合平凡、普通或习知之组件或连续线路所设计之电路布局,应仅就其整体组合符合前项要件者保护之。”

布图设计仅是集成电路制造的一个中间产品,要保护专有权人的利益,就必须从保护其复制权与商业利用权人手。布图设计专有权人经济利益的实现主要依靠布图设计的权利人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条例》第2条对复制进行了界定,即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布图设计权的另一重要内容是商业使用权,商业使用权的主要权项集中于进口权、销售权及发行权。除复制和商业利用以外,对于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进行的其他行为,《华盛顿条约》还允许缔约方将其确定为违法。TRIPS第36条规定的商业利用范围,除布图设计、含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之外,还将范围扩大到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品,其范围最广。《条例》的第2条也采用了TRIPS的三层保护模式,对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物品也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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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余谭生
  • 执业律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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