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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业秘密律师说明保密协议的方式和内容

来源:余谭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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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有些员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利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给其他企业生产经营,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方式。为了有效避免该现象的发生,企业应当同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签订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企业直接同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

  签订保密协议书应体现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明确需要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包括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他改进等技术方案。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窍等形式的技术和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员工在工作中接触的商业秘密不同,则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也不同。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保密协议中应当规定企业和员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企业对员工进行哪些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对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给予何种奖励或补偿;员工应当为保守商业秘密尽到何种义务等。

  (三)保密的期限

  商业秘密具有时效性,经过一段时间,商业秘密就失去了它的价值,不再需要保密。因此,保密协议应当写明保密的期限。根据商业秘密的性质不同,保密期限也不同。协议中通常约定的期限包括员工在职期间和员工离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我国劳动部、国家科委有关通知、意见规定的保密条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四)违约责任

  只有规定了合理有效的违约责任,协议中的条款才能有效得到遵守。违约责任应明确规定职工违反保密协议,泄漏企业商业秘密,或者利用商业秘密谋取私利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五)协议生效日期

  通常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协议的生效日期。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根据各企业的不同需要,可以约定与保密相关的其他事项,但是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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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余谭生
  • 执业律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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