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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分析解释

来源:余谭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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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业秘密律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分析解释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概念和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二)客观要件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四)、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原则上为故意,实施上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行为的,显然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商业秘密,会绐权


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施上述第四种行为时,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是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


人使用商业秘密,但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则属于故意犯罪;如果只是“应知”,则应认为是一种过失犯罪。


  三、对本罪的认定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犯罪的证据认定是刑事审判中的难点和重点。


  (二)、关于损失的计算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


损失”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必备要件。在刑事诉讼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


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刑法未对“重大损失”的含义明确界定和说明。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有相似之处,都侵犯了知识产权,主要区别在于:首先,本罪侵犯的是


商业秘密;而其他犯罪侵犯的是商标权、专利权与著作权。其次,本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不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


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其他犯罪主要表现为假冒行为。对于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然后使用该商业


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原则上应以数罪论处。对于单纯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应认定为一


行为触犯了数罪名,以一个重罪论处。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为职务或者业务知悉商业秘密内容后,擅自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并将非法所得据为已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的


,似应根据情节与主体身份,认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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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余谭生
  • 执业律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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