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谭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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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条件

来源:余谭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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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必须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可见,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和企业之间的一项约定义务,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等内容,企业和劳动者都应当予以明确约定,否则劳动者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在本案中,某某公司与左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与保密协议中均无竞业限制条款,而在给左某签收的《员工手册》中并未加以约定,故法院对某某公司要求左某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不予支持。

  (2) 竞业限制人员必须属于竞业限制人群。

  根据《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竞业限制义务通常仅限于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的相关人员,而不应当扩大到企业的每一个员工。本案中,法院认为左某在某某公司的工作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属于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

  (3)企业与用人单位必须约定一定的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支付违约金和就业补助金等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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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余谭生
  • 执业律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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