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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客体及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来源:黄雪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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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经过了从无到有的不断完善过程,但也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本文将分析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

关键字 侵犯著作权罪 客体 构成要件  

  (一)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

  理论上对如何界定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学者认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国家对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进行法律保护的制度。还学者认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包括我国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和他人享有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其他权益,部分犯罪还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我们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比较恰当地概括了侵犯著作权罪犯罪客体的基本特性。在刑法体系中,侵犯著作权罪的直接客体是著作权。而同类客体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从整个刑法体系上划分,同类客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类罪中,其同类客体为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刑法》第217条第1款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具体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也包括其中掺杂着的“符号”和“数字”等用于表达特定意义的字体。(2)音乐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配词的音乐作品既属于音乐作品,也属于文字作品。(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包括通过摄制而形成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由媒介装置系统放映播放的作品。(4)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功能、设计、规格、组成、测试结果及其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流程图等。(5)其他作品。“其他作品”是指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而《刑法》第217条未明确列举的其他作品,例如口述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侵犯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了《刑法》第217条所列举的以下四种行为方式,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所谓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对作品享有著作权权利的人,包括如下几种类型:(1)作者;(2)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3)国家;(4)外国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取得某一作品所有权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意或认可。如果行为人尽管获得了著作权人翻译、改编等使用许可,但未获得复制发行许可,而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作品的,应属于“非经著作权人复制发行其作品”;行为人虽然获得了著作权人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许可,但超出许可的数量复制发行的,对超出部分应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论处。所谓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所谓发行,指的是通过批发、零售、出租等形式将复制的作品向社会公开传播。构成《刑法》第217条第3项规定的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复制行为与发行行为。这里的复制行为与发行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两种并列的犯罪行为,而是一个犯罪行为的两个方面。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复制行为而没有发行行为,或仅有发行行为而没有实施复制行为,都不符合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构成要件。?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通常是指作品经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出版活动通常包括编辑、复制、发行三种行为。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区范围内以原版、修订版方式出版图书的专有权。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图书是指由许多页码连接成一册的著作和图片的出版形式,一个版次的图书通常印刷多册。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标准,一本书至少有49个页码,才能认为是图书。图书通常是指教材、词典、论著、译著、资料汇编等,不包括发表在报刊上的短篇作品。

  专有出版权的取得依据是出版者同著作权人签定的图书出版合同。此合同一经签定,对第三人也有法律效力。如果第三人出版了该图书,就属于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理。如果著作权人在与出版者签订的出版合同中,授予出版者的仅仅是作品某一种文本的专有出版权或仅仅在某特定区域内的专有出版权,其他出版者还可以直接与著作权人签订以不同地区或不同文本的出版合同,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其他出版者,其行为均不构成对最初出版权人权利的侵犯。?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像制品的行为。该行为同前一类行为相似,所不同的仅仅在于复制发行的对象不同。录音制作者,是指最初将声音固定在录音制品上。录音制品则是指任何作品的原始制品,如录音磁带、激光唱片等。录像制作者,是指制作录像制品的人。录像制品主要是指除电影电视之外的具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任何人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同意,以翻录等方式大量复制并以批发、出售、出租等方式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的,即构成对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侵犯。?

  要注意区分录像制品与录像作品两个不同的概念。录像制品主要是靠表演者的表演,录制者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较少;录像作品范围较大,因此制作者付出的劳动较多,例如人们经常接触的电影、录像片等,都属于录像作品而不是录像制品。录像制品属于著作邻接权的保护范围,录像作品则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主要包括:(1)享有在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上署名的权利;(2)享有对自己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发行或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方式是一种带欺诈性的犯罪形式。我国著作权法上关于美术作品的概念,是指绘画,书法、雕刻、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形式。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以临摹的方法临摹他人的美术作品,然后署上被临摹作品著作权人的姓名;二是在自己创作的美术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姓名,然后假冒其美术作品出售,牟取非法利益;三是在他人的美术作品上署上名家的姓名,然后假冒名家的作品出售。?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还要求行为人实施行为产生的结果属于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解释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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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雪芬
  • 执业律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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