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取保候审技巧?
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我国上世纪97 年颁布新《刑法》时新增加的一个罪名,显然刑法增加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是为了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为了有力地维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近几年侵犯商业秘密罪逐渐增多,那么如何在庭审中获得取保候审呢?本文将进行简单叙述。
关键字 侵犯商业秘密罪 取保候审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分析认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在事务中,取保候审并没有那么容易。据长昊律师说在办理案件的比例进行过统计,发现取保候审率为6.86%,率为93.14%。而现实中,很多地区看守所不得不扩大场地面积以满足越来越多的羁押需求。据说,某大城市甲区检察院起诉一处2000年羁押率为79.3%,乙区检察院起诉二处1999年羁押率为88.3%,而取保候审率则分别为11.7%和13.8%;北京某区公安机关终结及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中,仅有16%的犯罪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其余84%均处于捕后羁押状态。
其中主要原因如下:
一、客观条件苛刻
刑诉法五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适用的客观条件有二:(一)可能判处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办理程序规定》:具体列举了七种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如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等。综合以上取保候审的客观条件会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判决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的案例可以用极其罕见或者用几乎没有来形容;而正在怀孕和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犯罪嫌疑人妇女在实践中也十分罕见。在人群中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肯定是少数,而犯罪嫌疑人中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当然也不是普遍现象,因此,能适用这一条件的人当然仍是少数。特别是严重疾病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也非常难,病患达到什么程度才算是严重?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过患有重症肌无力、癌症、尿毒症以及严重高血压、心脏病等重病的犯罪嫌疑人,均未获得取保候审,理由是这些疾病可以通过在看守所内给药控制,或者办案机关干脆将患病的犯罪嫌疑人送到监狱医院继续羁押。因此,因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的案例也十分罕见。
二、可做可不做
刑诉法在取保候审的专门规定里所选用的关键词均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三、取保候审条件的主观随意性
刑诉法五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有二: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首先,是否可以取保候审需要办案人员对未来人民法院判决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进行主观推测或者猜测。任何一个人在法院判决之前都很难作出判断,所以,普遍适用羁押对办案人员来说没有任何违法的风险,自然不会自找麻烦办理取保候审了。
其次,刑诉法把取保候审的另一个条件规定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也是一个非常难以把握的条件。
上述分析可见,取保候审的条件要么在客观上不存在或者很少存在,要么需要办案人员进行主观猜测。如果办案人员猜错了,反而要承担放错人、办错案的危险,甚至可能会因办理取保候审而遭受他人质疑其受贿。所以,对办案人员来说,在可做可不做的选择中,选择不做。
据长昊律师表明,在结合目前司法形式:应最高检察长孙谦在全国检查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座谈会上号召,要以法治化,现代化的理念统领侦查监督工作,要严格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坚持少捕慎捕;坚持社会危险性法定;坚持和完善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对逮捕社会危险进行综合评估,准确把握。逮捕作为一种完全剥夺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也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适用有相对苛刻的法定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三点同时具备才能予以逮捕。尤其是其中第三条。
分析以上取保候审的条件,进行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