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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合同,你会签订吗?

来源:陈键城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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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业限制合同是指企业为保护其商业机密,在劳动合同或科技保密合同中与职工约定在其劳务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受雇或从事与前雇主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的合同。在中国,很多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及企业,如 IT 行业,员工在就职时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 竞业限制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 企业要在合同中明确秘密 

    竞业限制协议有多种方式,可以是单独的竞业限制合同也可以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或是保密合同的一部分。不管以何种方式出现,企业要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并在竞业限制合同中标明范围,而不是泛泛地约定员工在离职之后一概不得从事同种行业。如果竞业限制合同,那么应当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合同中标明商业秘密的范围。如果没有真正的商业秘密,而是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⑵ 竞业限制合同约束的对象。并非公司的每一个职员都要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合同约束的对象一般只能是企业与特定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之间签订的。 需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通常包括下列人员:①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② 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③ 市场计划、销售人员;④ 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①②更多的是在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对象为技术秘密时,需要限制竞业的人员。③④主要在经营秘密方面限制竞业的人员。对于不知道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与之订立竞业限制合同。

    ⑶ 竞业禁止的区域和行业种类。

    企业应当明确约定离职者在什么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对手。区域的大小一般与原企业的业务影响区域以及市场份额等因素相关。合同中应当结合本企业拥有商业秘密的范围,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企业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此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企业任意扩大竞业限制区域或一概规定不得从事同行业的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因为这会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如果离职者在原企业供职过程中根本没有机会接触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仍限制其离职后不得在相同或相关行业任职,同样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

    ⑷ 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的期限。

    一般而言,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取决于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和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如商业秘密的类型和性质不同,其保密期限也应当是不同的。

    ⑸ 对价的补偿性。企业同其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必须给予员工一定补偿。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同时应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离职员工如果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择业自主权利又受到竞业限制合同的限制,双重的不利势必影响其生存状况和发展前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能以损害离职员工的生存权为代价。

    ⑹ 必须明确违约责任。企业与职员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若职工违约不负任何责任的话,该合同的签订没有任何意义。违约责任的约定可以根据企业拥有商业秘密的情况和员工知悉商业秘密的范围、程度来具体约定。比如,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也可以设定免责条款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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