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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中恶意第三人的理解

来源:陈键城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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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的主观状态

    主观状态是第三人构成恶意侵权的前提,所谓有恶意的主观状态,指

第三人“应当知道”他人已经存在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是一个有理智的

人,其从所掌握的信息可以推论出有关事实,或者说一个有理智的人在具

体情况下应当产生疑问,根据疑问以合理的智力和注意力,就会知道该事

实即他人已经存在侵权行为,自己接受行为的结果也会构成侵权。

三、恶意第三人的“消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积极促成、唆使他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手段获

得商业秘密的,认为是第二人,而将虽然是明知或应知,但是“被动”接受

他人违法行为结果的人认为是恶意第三人。但是如下所述,实践的发展

向我们表明,从法理上恶意第三人有可能消失,不是真正的消失,而是被

2、、损害赔偿

    违反保密义务首先意味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是否有专

门保密协议,赔偿额可以不同。即使受害方没有受到损失,其仍有权获得

违约方因将信息向他人披露或用于违约方自己目的而得到的利润。在必

要情况下,如在信息尚未披露或仅部分披露时,受害方根据适用法律可请

求法院发布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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