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的认定问题
来源:陈键城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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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的认定问题
经营信息中的客户名单在司法实践中被确认为商业秘密的难度比较大,因此,确认合理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认定标准,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此,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客户名单所指应具体、明确,并应指出该内容与一般公知信息的区别。原告主张其经营信息构成“客户名单”的,应当明确其中包含哪些具体内容,如交易习惯、客户独特的需求、发货的时间、货物成交价格区间等。法院认定时应避免将公知信息纳入客户名单的保护范畴。如在杭州惠耳听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诉徐张琴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客户名单中仅有客户名称、电话和地址,并无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深度信息,且客户名称、电话和地址均可通过相应渠道获得。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不能受到法律保护。①
2.客户名单应具备交易稳定性。原告应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客户与其存在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而非一次性、偶然性的交易对象。当然,对于原告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包括人、财、物和时间的投入等)获得的潜在客户信息,不能一概以未发生实际交易关系而否定其商业秘密属性,而应综合考虑予以认定。
3.客户名单应具有秘密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的客户信息,他人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或不经一定努力和付出而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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