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律师

王兵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二手房买卖中,买家跳单是否要赔偿?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5
人浏览

二手房买卖中,买家跳单是否要赔偿?

 

二手房房屋买卖中,卖家通常会将待售卖的房子挂到多家中介公司售卖。买方如果通过正当途径获得了此房源信息,选择了报价低、服务好的中奖诶公司成交的,不属于跳单,也不应进行赔偿。

 

某中介公司起诉买房人刘某,其利用了某中介公司提供的青岛市城阳区某房屋的销售信息,故意跳开此家中介公司,转投其他中介成交,违反了双方之间带看协议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支付中介费2.5万元。

 

接受买房人刘某的委托后,刘某显得一直很愤怒,此家中介带看了房屋报价250万元,通过成交的这家中介报价为225万元,一共相差25万元,怀疑中介报高价格吃差价,况且25万元也不是一个小数目。

 

涉案房屋的原房主既不是在一家中介登记售卖房源,而是在多家中介公司均报了价,提供了房源,也就是说,起诉要求中介费的这家中介公司非独家代理销售,并没有利用了原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所以不存在跳单行为,况且,起诉要求中介费的这家中介公司高报了25万元,其并没有为买房者提供真实的房屋价格信息。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裁判认为,中介公司与刘某之间签订的带看协议书约定了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本意是防止买方利用中介提供的房产信息跳过中介成交,从而使中介无法得到相应报酬,而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这一违约的关键是在于买方是否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没有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正当的途径获得同一房产信息,买方就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买卖成立,而不构成所谓的跳单,本案中,原房东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源,并没有在一家中介公司独家销售,因此,并没有利用该中介提供的信息成交,因此不构成违约。

 

实践中,像本案这样的情况不在少数,根据二手房买卖合同居间合同的性质,中介的责任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在促成交易后获得相应报酬,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中介恶意提高售价、收费过高,买房人有权选择服务好、报价低的中介公司成交而不构成违约。


以上内容由王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兵律师咨询。
王兵律师
王兵律师
帮助过 84人好评:1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城阳区正阳中路国际商务港4楼404室、406室(城阳法院南侧)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兵
  • 执业律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2*********11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 地  址:
    城阳区正阳中路国际商务港4楼404室、406室(城阳法院南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