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爱利律师

郑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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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

以案说法:夫妻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时如何维权?

来源:郑爱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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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曾经有一段幸福的婚姻,这样的日子一直维持了10年,10年后,由于丈夫有了婚外情,幸福的日子从此戛然而止。

李某和丈夫是大学同学。两人结婚10年,小两口日子过的很幸福。丈夫升迁至管理层,李某升迁做了部门主管,买了两套高档住宅,有两辆汽车。

2012年,丈夫开始经常出差、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一个月李某也见不到丈夫几次面,凭女人的直觉,感觉丈夫在外面有了情人,于是李某请私家侦探查丈夫的婚外情证据。私家侦探查到的结果,他的丈夫的确养了情人,于是李某和丈夫大吵了一架,丈夫始终不承认婚外情的事实,当李某拿着私家侦探查到的铁证给丈夫看时,丈夫开始转移财产。通过朋友得知丈夫的股票已经转在他大哥的名下,存款已经取走转移,年薪基本工资就有20万,公司却开了一张月薪5000元的证明。李某对此非常伤心愤恨,欲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在互联网上查找北京的律师,看到了郑爱丽律师的办案经历,决定先去咨询下律师。来到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经过与郑爱丽律师仔细的沟通交流, 郑爱丽律师给出了很多法律上的建议,郑爱丽律师认为可以先于其丈夫协议离婚,如果对方不同意,完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

之后,在郑爱丽律师的帮助下,李某的丈夫主动与李某联系希望能协议离婚,李某同意后,最后以协议离婚圆满的解决了这件案子。李某得到了两套住宅,一辆汽车,李某的丈夫分两年给李某500万元。

律师说法

郑爱丽律师通过代理此类离婚案件,提示大家:一、《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情况下离婚,两人应该平分财产。但是在这个事件中,通过李某请人拍到的照片和种种事实表明,离婚是由于丈夫的婚外情引起的,李某的丈夫是属于有过错的一方。根据《婚姻法》的解释,有过错一方应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在这个事件中,如果李某的丈夫和其情人已经登记结婚或者对外以夫妻名义自居的话,还应该判其罪。

关于李某对财产的转移,李某在自己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在法院规定的取证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请法院取证。比如对于股票来说,可以去查其操盘记录,如果股票已经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说出转移到了什么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转让并且其所得用于了家庭开支,则属正常。如果是离婚前不久才转走,则属于恶意转移,法院会给予追究。

此外,《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案件中,李某的丈夫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情况,因此,李某不仅应该分得共同财产,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郑爱丽律师,国内顶尖律师,资深律师,作为嘉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嘉安律师事团团长,执业29年来,获得了众多的荣誉和证书,承办过数万起案件,其中不乏国内知名、重大的疑难案件,擅长民商事、房地产等法律业务。精通公司改制、设立,产权界定,股权转让,各类合同纠纷,土地法律业务,房地产及土地转让纠纷,国有企业及农村改制与重组,熟悉农村企业管理,并致力于研究商务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相关的企业法律风险控制,高管人员涉及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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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西局欣园南区三号楼联合律师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郑爱利
  • 执业律所: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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