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二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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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问题的处理

来源:陈二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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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问题的处理

    

 1、一方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赠与应认定无效,返还赠与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在性质上是共同共有,夫妻一方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利,故配偶可起诉请求确认赠与无效、返还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返还的共同财产,应是全部返还,而非仅返还配偶一方在共同财产中所占有的份额。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区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因此,该赠与的行为就应是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2、对于返还财物的方式,赠与什么便应返还什么。比如男方赠与小三80万去购置房产,登记在小三名下。三年后房产升值至300万,此时男方配偶撤销赠与,也只能对赠与的80万作返还的主张,而不能主张返还房产;若男方赠与的是房产,那么其配偶可以主张返还房产,而不是返还购房支付的款项。


  最后,关于诉讼主体的问题。如原配起诉,主张一方在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要求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如其他的主体起诉,则未必会获得支持:如男方赠与了小三100万,后反悔,起诉要求撤销赠与,法院会因为男方的行为构成不法给付而不予支持;另外,如果是小三起诉,比如两人好的时候,男方书面承诺要给100万,给了50万之后反悔不给了,小三起诉要继续履行,法院将不予支持,当然已经给了的,也不支持男方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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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二华
  • 执业律所: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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