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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一起代为办理网吧经营许可证的委托合同纠纷, 律师成功代理原告一审、再审、二审

来源:朱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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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代为办理网吧经营许可证的委托合同纠纷,朱江律师代理原告一审、再审、二审成功实现原告追索委托款、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1337日龚某与屈某签订一份网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屈某将其位于宿迁市区某网吧转让给龚某经营,龚某支付5万元转让款,后因政府政策原因,网吧无法转让,双方协商一致,由屈某为龚某代为办理网吧经营许可证,已付5万元转为委托代办款,在一定期限内办成另付数万元,为此龚某在某商贸城租赁商铺并进行装修、购买电脑等网吧耗材,约定期限内屈某未能办成,因而成诉。

法院判决:

1、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龚某的退还5万元定金,并赔偿9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原审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被告以送达存在问题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同样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3、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江律师点评:

朱江律师接手此案后,从原告角度提出以下几点诉讼思路:

一、本案的性质上先为网吧许可证的转让合同,后因违反法律规定,转让未成而转变为委托合同,在法律关系上为本案定性;

二、关于本案诉讼请求如何得到支持问题,实际上涉及约定的违约金和实际损失能否同时得到支持问题,对于此问题,因双方经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被告违约应退还委托款5万元,承担违约金5万元,赔偿实际损失4万元。

结语:民商事经营活动中,经营主体的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一方违约,双方约定违约责任,同时造成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应在对方违约后再次与对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本案经过一审、再审、二审程序,实际是疑难案件,最终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仍然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能取得如此结果,得益于代理人精准的定性及可行的诉讼思路,更得益于代理人深厚的法律底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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