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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滨湖特大毒驾案

非原创(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2-22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09年,被告人李某堂哥将从程某某处购买的一辆轿车交由李某使用,李某驾驶该车有多次违法记录。2013年1月初,李某将该车悬挂上假车牌后驾驶。2013年1月6日、8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两次吸食冰毒,且李某在吸毒后驾驶该车辆。1月9日15时许,李某与王某某、李某某在肥东县李某家老宅中再次吸食冰毒。后李某驾驶该车载王某某、李某某、牛某某、牛某沿环湖北路由东向西行驶前往合肥。17时58分左右,当行至森林公园东侧约500米处,李某超速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逆向行驶,撞上沿环湖北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桑塔纳轿车,致驾驶员张某某及车内乘员汪某某、胡某某、曹某某、杨某某当场死亡,李某车内乘员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牛某某、牛某及李某均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作为一个合法申领了驾驶执照的成年人,无视法律规定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吸毒后驾车,在城市道路超速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逆向行驶,冲撞相向车道正常行驶的被害人驾驶的车辆,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并造成六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遂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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