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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权案

非原创(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2-18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出生于2008年2月的女童在母亲杨某某与父亲汪某某分开后,随父亲汪某某及祖父母一起生活。后汪某某与吴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又生育一子。此后,汪某某和女童的祖父母长年在外打工,家中只留吴某某照料两个幼童的生活起居。因为不满汪某某对自己和孩子的不闻不问,吴某某便对不认真做作业、吃饭磨蹭的女童心生怨恨,把怒气发泄在女童身上,多次对女童实施殴打,直至前不久女童的伤情被老师发现,引起社会的关注。女童的亲身母亲杨某某不忍女儿受伤害,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裁判结果

  宝应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县妇联、村妇联同志的参与、配合下,充分调查了双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了解到原告杨某某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最大的小孩只有三岁,目前没有工作,全靠丈夫一人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开支,虽坚持要求女童的抚养权,实则力不从心。被告汪某某在责怪吴某某殴打女童的同时,也深刻反省了自己在此次事件中的过错,但希望女童仍然随自己生活。调解过程中,汪某某、吴某某共同承诺一定善待女儿,保证她健康成长。女童本人也愿意仍然随汪某某夫妻生活。在全面分析双方当事人抚养能力和经济条件的情况下,王某和妇联同志一致认为女童仍随被告汪某某生活比较适宜,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并得到吴某某的真诚忏悔和书面承诺的情况下,最终确定女童仍随汪某某生活。

  典型意义

  本案源于吴某某对女童的家庭暴力引发,案件处理过程中,杨某某还向宝应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诉请以虐待罪追究吴某某的刑事责任。为了避免双方加重对立情绪,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最终促成杨某某撤回自诉,不再追究吴某某的刑事责任,共同努力让女童生活在一个和谐的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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