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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件参与骗保,未谋私利亦属犯罪

非原创(文章来源于中国普法网) 发布时间:2023-01-31 浏览量:0

  彭某是一名送水工,因经常为昌平某汽车修理厂送水,与汽修厂老板王某、员工杨某、张某熟识。2018年1月19日,受汽修厂老板王某指使,彭某在昌平区某村与汽修厂员工杨某参与实施一起虚假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1万余元。同年5月25日,彭某再次受王某指使,在昌平区某道路与员工张某参与实施虚假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两万余元。

  案发后,彭某辩称,自己并没有驾驶车辆实施碰撞行为,只是碍于朋友面子,出于帮忙的心理,才在交通事故处理及申报保险理赔过程中虚假陈述自己是驾驶人一方,并提供了驾驶证,自己从中并未谋取任何私利。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彭某辩称其未实际驾驶车辆实施故意碰撞的意见,经查在案有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理赔材料等证据,能够证实彭某参与了两起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的事实,是否实际驾驶车辆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但对该情况在量刑时酌予考虑。鉴于被害单位的损失已得到赔偿,另结合被告人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1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他人提供驾驶证等个人证件材料,共同骗取保险理赔金的行为也属违法。本案中,彭某主动提供个人驾驶证,并谎称自己是驾驶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充当了积极角色,虽是“无偿帮忙”,但却成功帮助王某等人骗取了保险理赔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官提醒,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同样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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