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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主动投案检察建议行政处罚

非原创(文章来源于中国普法网) 发布时间:2023-01-29 浏览量:0

  2017年下半年,代某挂靠青海某公路桥梁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某公司)承包了某县某乡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并通过冯某购买了一批钢材。2018年1月,代某将青海某公司需要其提供购买钢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告诉了冯某,冯某便让河北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公司)为青海某公司开具了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伪造了供销合同和资金流水。青海某公司于2018年1月对上述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87000余元的税额进行了认证和抵扣,于2021年1月进行了全额补缴。

  2020年11月11日,代某、冯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于次日被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认为,代某、冯某在无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87000余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人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但代某、冯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代某、冯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税款已全部补缴,对国家税收造成的损失已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代某、冯某均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人名下公司经营正常,两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

  2021年5月25日,城西区检察院对代某、冯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随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接,建议主管部门给予代某、冯某行政处罚。

  经办检察官表示,少捕慎诉慎押是防止出现“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现象,但民营企业绝不是法外之地,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要加强行刑衔接,对于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检察官提醒,本案虽依法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但仍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检察机关积极与主管机关对接,通过给予涉案单位、个人适当的行政处罚,涵养税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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