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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重组税制股东权益连续性问题研究

来源:刘长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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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我国企业重组税制股东权益连续性问题研究

北京中税盛达税务师事务所总裁 李辉

  和讯税务消息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主办的“2014中国税法论坛暨第三届中国税务律师和注册税务师论坛”12月27日在北京隆重举行,本届论坛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税收征管法修订·开启税法服务的新时代”为主题,和讯税务频道对论坛进行全程专题直播。

  北京中税盛达税务师事务所总裁李辉在本次论坛上发言,他表示,当前我国的重组税制在税收法定原则方面,税收公平原则方面等都存在一定的背离。基于此,我国现行重组税制进行修法迫在眉睫。

  以下为发言实录: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朋友,下午好!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题目是关于企业重组的课题,关于企业重组,站在业务的角度,业务的领域,来谈一起高技能、高风险、高收费,三高原则,以高端性赢得税务服务市场人士的普遍关注,同时也是未来我们税务律师、注册税务师以及会计师及所有从事税务服务人员的主战场。

  我们回过头来看,并购重组的业务大家都在关注,他的高端性、魅力、根源来源什么地方?我想就是针对适合一定条件下的企业重组,可以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人们通常所说的一般性处理就是硬性重组,特赦性重组就是免税重组。也是我们税务服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以及进行税务服务高端咨询的一个主要的根源所在。

  当前我们国家经过三十多年的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在的社会结构、产业结构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问题,例如经济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的优化,都继续通过资源的配制加以调节,现阶段我们国家大力推行了企业并购重组的战略,以市场的机制,以法治的手段,来解决资源的合理配制,用以调整经济结构的优化。 同时我们国家明确提出了要降低企业特殊性重组,免税重组的一些准入门槛,扩大他的适用范围。同时,税法原则的恪守与坚持也需要与之相配套的重组税制。当前我国的重组税制在税收法定原则方面,税收公平原则方面等都存在一定的背离。基于此,我国现行重组税制进行修法迫在眉睫。

  今天我给大家选取了重组的一个环节,一个课题,也就关于股东权益连续性的问题研究,企业并购重组大家知道分为特殊性重组和普通重组,其中的三大核心的原则股东权益连续性原则,营业连续性原则,以及商业合理目的。其中我们特殊性重组五个条件中全部涵盖了三个,第一个就是合理商业目的,第二第三就是营业的连续性,第四五就是股东权益的连续性,股东权益的连续性在三大核心原则又是最基本的原则,也是我们制订特殊性企业重组核心所在。

  现在谈一下实质,实质性原则,目标公司的股东,对于目标公司的投资在经过变化的公司平台下继续存在,这一理念来制订特殊性重组。看一下现状,出现最大的也就是股份支付的界定,主要来源59号文件以及44号公告,59号文件的界定,在字面上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歧义但是没有存在本质的规定,44号公告出现了明显的立法失误,这种现状维持了七年,现在还没有改。

  大家看一看立法的进步,所谓立法的进步,就是现行的重组文件的来源,根基,原来的两千年的118、119号文件,根据纵向的比较,59号文件已经确定了一个最大的亮点,一个是三角重组立法雏形,连续性的时间界定,原来没有,原来为什么没有出现三角重组,现在59号文件已经完全给出了三角重组模型的基础,恰恰44号文件给出了相反的解释,用子公司作为支付对象进行支付,违背了重组的实质精神。大家通过一个图可以看到,股权支付定义的失误,避税交易产生和免税重组实质的违背。甲公司想收购乙公司,只通过资金设立一个丙公司,丙公司交换乙公司的股权,马上转为免税重组。就是从法律的角度看,从经济的角度看,从会计的角度看,一个典型的企业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很简单,恰恰成了特殊性重组的处理方式。

  大家可以看到,通过收购后,甲公司了乙公司,拿到了现金,股权的连续性从中间发生了中断,根本谈不上连续,明显不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根基,它与制度的宗旨产生了背离。

  关于改进,改进应该现在很兴奋的和大家说,我也听到了关于立法小组的一些最新的决定,大家已经认可了原来的立法的失误,进行了新的修订。也就是说把股权支付改为以本企业的股权以及本企业母公司的股权来进行股份支付,这一点已经达成了明显的共识和即将发布,时间我不好说,以及相对应的税务处理的增加。

  大家可以看到,三角重组的类型,甲公司如果想收购乙公司,可以设立丙公司进行收购,股权用甲公司,最后看到公司架构,乙公司的股东对于乙公司的投资利益没有发生改变,只不过在变化的公司形态下,仍然继续和持有。

  说一些股权支付比例的问题,现在我们控制了比例85的要件太高了,很多现在导致一个情况,出现发生了有合理正常的经营目的的企业重组得不到特殊重组的门槛,采用避税的筹划的反而得到了优惠,这一点我个人的感觉认为,股权支付比例完全可以85适当降低到50%,为什么?因为适应目前经济结构的变化,经济形势的需要,另外降低不要怕,为什么降这么多,有一个非股权支付,当期确认的要求,资产增殖,没有产生很大的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仍然要在当期确认进行应税的处理,这是他的保障。

  关于连续性的时间改进,现在是控制一年时间,但是这个变化大家可以参照美国联邦税制的一些要求,逐渐在淡化,我认为在目前中国重组税制各个方面征管条件能力下不一放宽时间的限制,仍然是一年,对于主要股东的界定,原来的统一的持有20%以上股东的变化,应该分为两个层次,原来的重组税制的设计,我认为只考虑了非上市公司的结构变化,没有考虑上市公司,因为介于他们股东分散,盘子较大,建议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种不同的形态界定他的比例,同时界定一个总的比例,例如可以采取80、60%的比例限制,进行实践方面的改进。针对股东权益连续性的建议我就谈这么多,有什么不妥的地方希望大家多多指正。

  针对企业重组的税制,我今年已经接了两笔由企业申请特殊性重组,开始都找了非常大的税务公司做了非常大的筹划,后来被税务机关否定,问题在什么地方,还没有深刻的理解重组税制的精髓,为什么要特殊性重组待遇,不是简单的看两下条文就能解决,我想如果税务律师、注册税务师从自身夯实自己的专业精神,专业素养,以专业水平、专业素养赢得客户的心,赢得税务机关的心,我认为我们这种高端市场、税务服务的前景和市场大有可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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