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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来源:招志南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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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就是“N+1”

  “N”是指工作年限,“+1”是指代通知金,很多HR及劳动者一说到经济补偿就想当然的认为“N+1”。实际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N+1”仅适用于以下三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且未能提前30日通知(如提前30日通知,亦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解除的。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法律未要求用人单位“+1”,但单位与员工协商愿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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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招志南
  • 执业律所: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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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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