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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律师解读《男子写“最狠保证书”:出轨一次交15万罚款》

来源:李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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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新闻摘要:曾经,他们是相爱的夫妻。丈夫向妻子写下多份婚姻保证书,其中,有“最慷慨保证书”,承诺再有外遇就“净身出户”;还有“最狠保证书”,承诺“婚外情一次,就交罚款15万元给老婆”。如今,他们是法庭上的“敌人”。39日,这对夫妻拿着这些婚姻保证书,闹到同安法院,打响“离婚大战”。再多的婚姻保证书,最终都成了“空头支票”,也无法阻止婚姻破裂。

   私人律师解读:结合私人律师团队代理离婚案件情况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统计,离婚案件成因中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占比较大,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婚内保证书的效力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但需要说明的是婚内保证书的设立具有法律依据,即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婚内保证书均有效,当事人的约定需经过法律的筛选,综合保证书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具体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

    一般认为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而以下三种情况不具拘束力:

一是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二是保证书“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放弃抚养权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笔者认为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这种约定可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是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 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看过《离婚律师》的当事人多会提到净身出户,私人律师提示您,电视剧情有一定的夸张性,并不是所有确定净身出户的保证书都能得到法院的认可,特别是保证书约定的对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是可以做适当调整法院多酌情为过错方保留一定财产份额以确保其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婚内保证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君子协定”,当事人想以此在离婚诉讼中争得主动,仅靠保证书是无法办到的,还要有合法的证据配合才能真正实现。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对于身为企业家的离婚当事人来说还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离婚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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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慧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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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0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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