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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律师解读不离婚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李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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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未进行书面约定的,实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才可以分割。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离婚也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这一条款包含了两层意思:(1)上述行为的实施者必须出于恶意,试图独自侵占共同财产,如果出于过失实施了上述行为,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财产。(2)一方实施了上述行为必须危害到另一方的利益。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这一条要明确以下三点:(1)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法定扶养人的范围不能局限于父母、子女之间,而应当包含《婚姻法》规定中所有的抚养义务关系,包括长辈对晚辈、夫妻之间、同辈之间的抚养义务。(2)重大疾病的种类。关于重大疾病,法律法规没有对该内容进行规定。根据一般医学上的认定,重大疾病主要为两类:需要长时间治疗,相关费用巨大的,直接涉及生命安全的疾病。(3)相关医疗费主要指的是为治疗疾病所必须的合理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费、陪护等费用。

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物权法上的分割共同共有财产在立法理念上是一致的。《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以上三种分割财产的情形就是属于物权法上的重大理由。

针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

私人律师认为同居的两个人不能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不能享有《婚姻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夫妻之间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因同居行为而引起的两个人之间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为此发生纠纷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则是非法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长期持续同居,则构成重婚罪,会受到刑事处罚。即便不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我国法律固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所以在同居期间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一方主张为共同财产的,则必须举出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另外,同居期间如有按份共同购置的财产,可确定按份共有。总之,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此外,对于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来处理。所以为避免同居而引发的诸如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符合条件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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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慧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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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0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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