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上海律师 > 方燕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关于徐汇区东安一、二村片区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作者:方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27 浏览量:0

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徐汇区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已经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块征收范围为:东至枫林路,南至中山南二路,西至东安四村小区,北至零陵路(门牌号见附件)。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2024年2月26日至2025年2月25日止。特此公告。

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4年2月26日

注:本文为手工录入,如有细微差异以征收地块张贴或官方发布的文件为准。


 


方燕律师

方燕律师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136-6198-2247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