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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汇区长桥新村片区地块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作者:方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29 浏览量:0

 

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关于徐汇区长桥新村片区地块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长桥新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已经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块征收范围为:长桥新村14- -37 号、41- -48号:长桥二村1-13号、24—26号、35—37 号、44—46号、49—51号、龙川路105号、罗香路10-20号、龙川路119号、上中路273号、长桥二村55号东(单位)。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书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2023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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