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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地块110,111,133,134街坊相关事项处理办法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量:0

黄浦区厦门路地块(110,111、133.134街坊)

相关事项处理办法

一、关于旧里房屋有记载独用阳台、灶间、天井、晒台、阁楼的处理办法

1、租用公房凭证记载、计租、独用的阳台、晒台、天井,不计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凭证记载面积(或房管部门摘录)减半(不乘换算系数)×评估均价给予补贴。

2、租用公房凭证记载、计租、独用、实际用于居住的灶间(厨房)、楼梯间、走道,不计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凭证记载面积(或房管部门摘录,不乘换算系数)×评估均价给予补贴。

3、租用公房凭证记载、计租、独用的阁楼,原则按记载高度确定居住面积;记载为平均高度的,按平均高度确定阁楼高度进而确定居住面积;记载高度为跨区间、最高高度超过1.7米的,按记载阁楼面积x2/3确定居住面积。

二、关于无房地产权证等资料记载的私房建筑面积的处理办法

无房地产权证等资料记载的私房,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按照相关认定范围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无证房屋测绘部位认定须遵循房屋高度不得超过8米、楼层不得超过3层,房屋占地不得超过用地范围。相关材料指房管历史资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图等。

三、关于房屋搭建的处理办法

1、操作流程

(1)以一轮征询为时间界限,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征收事务所、街道(居委)工作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组在二轮征询前丈量完毕(因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提出书面申请或拒绝丈量,致二轮征询前未能丈量完毕的,视为放弃);

(2)丈量结果进行公示后认定,并输入电脑系统锁定。

2、补贴标准

(1)私房搭建

①有房地产权证等资料记载的全幢私房,其搭建按实际丈量面积x评估均价×50%给予补贴;高度超过8米、楼层超过3层、房屋占地超过用地范围的搭建部分,不予补偿。

②有房地产权证等资料记载的非全幢私房,其搭建小于本体基础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实际丈量面积×评估均价×50%给予补贴;超过本体基础建筑面积的部分,不予补偿。

③无房地产权证等资料记载的私房,其建筑面积经认定后,搭建部分按实际丈量面积×评估均价×50%给予补贴;高度超过8米、楼层超过3层、房屋占地超过用地范围的部分,不予补偿。

(2)公房搭建

租用公房凭证记载产权属私的搭建或未记载的阁楼以及在天井、晒台、阳台、走道等部位自行搭建的:有租赁凭证记载面积的按记载面积(不乘换算系数)×评估均价×50%给予补贴:无记载面积的按实际丈量面积(不乘换算系数)×评估均价×50%给予补贴。

其中涉及的阁楼,按照高度分别计算丈量面积:高度在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丈量结果计算面积;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丈量结果的一半计算面积;高度在1.2米以下的部分,不予计算面积。

公房搭建超过本体基础建筑面积的部分不予补偿。

说明:公房、私房搭建按上述处理办法核算后,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超出10万元的按实结算,但不再享受征收补偿方案中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材料补贴/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补贴。

四、适用范围

本处理办法作为本地块推进过程中鼓励签约搬迁的优惠措施,均应在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方可享受,逾期不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文摘要:黄浦区厦门路地块,110街坊,111街坊,133街坊,134街坊,相关事项处理办法东至浙江中路,南至北京东路、芝罘路,西至西藏中路,北至南苏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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