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祎律师

卫祎

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

来源:卫祎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0
人浏览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已经施行了二十多年时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呼声与日俱增,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2.0时代。

  ◆ 扩大受案范围

  增加可提起诉讼的情形: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等。

  ◆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 应当登记立案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涉及不动产的可延长至二十年。

  ◆ 增加调解制度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 完善审判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等问题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诉讼合同的监督,检察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 可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 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以上内容由卫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卫祎律师咨询。
卫祎律师
卫祎律师
帮助过 279人好评: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大连市西岗区合谊街5号良玖国际大厦2309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卫祎
  • 执业律所:辽宁金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102*********43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 地  址:
    大连市西岗区合谊街5号良玖国际大厦23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