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祎律师

卫祎

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在雇佣活动中雇员受到人身损害进行伤残鉴定时适用何种标准?

来源:卫祎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03
人浏览

    在办案过程中,律师会经常遇到两难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我接触到的一个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就遇到了在雇佣活动中雇员受到人身损害进行伤残鉴定时适用何种标准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重审一审,现在马上就要进入到重审二审程序中,本案程序的反复说明了地方各级法院对此问题没有统一的认识。针对本案,我特意查找了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答复意见等,经过查找和询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确认了本案应当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
                     2013)他8复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

    这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法律适用问题已经作出了一个指导性意见。但是,上述文件只是一个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效力等级更高的司法文件下发全国各级法院参照适用,因为两个鉴定标准对于同一伤害结果存在不同的鉴定结果,造成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的巨大差异,在当事人之间,无论是侵害人还是受害人都会造成影响,故,全国法院应当对此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认识,统一标准判案,才不致于导致司法不公、程序反复的问题。

以上内容由卫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卫祎律师咨询。
卫祎律师
卫祎律师
帮助过 279人好评: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大连市西岗区合谊街5号良玖国际大厦2309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卫祎
  • 执业律所:辽宁金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102*********43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 地  址:
    大连市西岗区合谊街5号良玖国际大厦23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