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少龙律师

邱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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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罪量刑标准及律师辩护技巧

来源:邱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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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其量刑标准:

1.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10克以上不满 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3.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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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邱少龙
  • 执业律所: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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