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金牌律师

十堰金牌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十堰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来源:十堰金牌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6
人浏览
 一、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我们从具体的法条来看离婚财产的分配情况。 

    对于现行新《婚姻法》离婚财产是这样分配的: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财产分割后能否反悔

    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都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分割夫妻财产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

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

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项规定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

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或为共同所有、或为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或

部分各自所有。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则财产归属较为明晰,发生纠

纷时关键在于举证,当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

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如果夫妻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则

除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财产以外,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本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如果

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可以分

割的财产不仅包括婚后所得财产,还包括夫妻双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夫妻双方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

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界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

围,然后再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划界时,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结婚时间十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

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

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

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以上内容由十堰金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十堰金牌律师咨询。
十堰金牌律师
十堰金牌律师
帮助过 3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十堰市人民北路93号武当广场3单元12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十堰金牌
  • 执业律所: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203*********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十堰
  • 地  址:
    十堰市人民北路93号武当广场3单元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