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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司法修改对企业的影响

来源:十堰金牌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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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1日正式生效的公司法修正案,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涉及公司法条文12处,这些修改不仅在公司成立、公司注册资本等方面有了较大变化,对于公司企业刑事犯罪也产生了较大影响。

一、对企业民事行为的影响

1、原公司法第七条删去了“营业执照需载明实收资本”的规定,也就是说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

2、原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删去了“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原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删去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的规定,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规定的修改,意味着有限公司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及首资出资最低限额,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可以通过章程对出资进行约定,理论上可一元钱注册公司。

4、原公司法第二十七删去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公司法此次修改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因此对货币出资比例的要求也随之失去意义。

5、删去了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规定,公司设立不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减低公司设立费用,简化登记程序。

6、原公司法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其内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这一修改,使得公司股东出资不再需要验资机关验资,成立公司的程序更加简更。

7、原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改为三十二条,删去其中有关“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规定,公司不再需要将股东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只需要记载于股东名册,自愿作备案。

8、原公司法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删去其中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及需一次缴足出资额的规定,只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9、原公司法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删去了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只规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休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最低注册资本不再作为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区分标准。

10、原公司法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删去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出资额、出资期限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当然这也使得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仍然需要考虑后续融资的可能性问题,在发起人未缴足认购股份之前不得再次募资,即不能引入其他股东。

11、原公司法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内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这一规定,法律不再对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作出限制,而是交由公司内部章程自行规范。同时,发起设立的公司股东认足出资后,不再需要进行验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的股份有限公司。

12、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删去了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的规定。

二、对公司企业刑事犯罪的影响

鉴于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作出重大修改,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对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法律已不再将实收资本作为公司登记的法定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也就是说,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实行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对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可不再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刑事责任。

不过,并非所有企业都不适用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两罪。

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对于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目前,此类企业,共有27大类。这些企业仍有可能违反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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