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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服务期?
作者:张东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8 浏览量:0
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服务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设定服务期条款,但其前提是用人单位支付专项培训费用,已对具体的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这要和一般的上岗前培训相区分。
一般认定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能培训,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从培训的内容和目的上看,劳动者接受培训的内容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其培训目的是否使劳动者胜任更高层次和专业的工作。第二、从接受培训的对象来分析,劳动者作为接受培训的人员是经过单位挑选后确定的人员,并非相同岗位的人员均接受此培训;第三、从培训形式上和时间上进行分析。若培训具有专业性,特定性,对培训对象进行了一定期限的脱岗或者休息日的全程培训,使劳动者能够胜任更高层次的专业工作,应认定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能培训。
而上岗前的培训一般是用人单位派人对劳动者进行的指导,更多是在了解单位的经营理念、管理要求等,究其性质讲并非是“提升”,而是“准入门槛”,属于岗位技能的熟悉性或胜任性培训。
专项培训和岗前培训是完全不同的培训,所以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服务期,但是只有专项培训才能约定服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