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兰州驾校培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驾校如何承担责任?
夏某报名参加驾驶技术培训,其与驾驶培训学校之间的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合同依法成立。根据该合同的性质,应当认定驾校负有保障学员人身安全和教授学员掌握驾驶技术两项主要合同义务。
2013年8月,A市市民夏某在驾校驾驶培训途中突发交通事故身亡。A市交警大队经过现场勘查认定,教练员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4年2月,夏某亲属将驾校告上法庭,认为驾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驾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驾校认为,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校只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本人应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报名参加驾驶技术培训,其与驾驶培训学校之间的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合同依法成立。根据该合同的性质,应当认定驾校负有保障学员人身安全和教授学员掌握驾驶技术两项主要合同义务;驾校除应配备合格的教练车辆和教练员外,还应要求教练员随时纠正学员的失误,避免事故的发生。夏某作为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不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操作失误,是一种正常的、不可避免的现象。对于失误的出现以及由于失误造成的后果,不应认为夏某存在过错。因此,驾校对夏某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4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驾校赔偿夏某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xx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夏某的亲属认为一审判决明显有误,提出上诉。7月29日,A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史少峰律师建议:
在生活中,与夏某有着相同遭遇的驾校学员并不鲜见。本案受害人夏某报名参加驾驶技术培训,与驾校形成驾驶技术培训合同关系,驾校负有教授驾驶技术及保障学员人身安全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夏某死亡,驾校构成违约。同时,夏某由于教练的过错行为导致死亡,教练属于职务行为,驾校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有权选择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被告驾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