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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来源:李奇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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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前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案发当事人应该迅速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并保护现场,而往往交警队在出现场后均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什么时间能制作成交通事故认定书?其性质是什么?如果不认可怎么办?是不是民事赔偿责任完全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比例来确定?如果车辆被扣押怎么办?什么时间可以提车?什么情况下驾驶证被吊销才合法?如果涉及诉讼中的保全手续该如何交接?关于交通事故的一系列问题,我将用几个专题把交通事故中遇到的常见问题的处理程序和法律依据以及计算的标准提供给大家。当然这些观点中涉及个别的问题仅仅代表我个人或者本地区的常见做法。

专题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的鉴定结论等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借此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一般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察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检验和鉴定的,因为情况复杂,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交通事故认定书送到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在申请复核的时候,要非常注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申请上级公安机关复核,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的除外,故在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期间,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原则上不支持。鉴于以上的规定,提醒当事人若是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那么应当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及时提出复核申请;那么,若是延误了提出复核申请的时间,是否必然会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这就关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问题。

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各方应负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但是其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法院在审理中如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该认定书所采信事实有疏漏或责任认定明显不当,可予以纠正。所以,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附带司法审查,即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属于一种民事证据,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是很高的,除非对此认定书持异议的当事人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否则一般是以该事故认定书作为定案的依据。最新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综上,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一种民事证据。

4、针对个别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直接确定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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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奇娜
  • 执业律所: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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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09*********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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