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出资与夫妻财产的关系
来源:李奇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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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出资与夫妻财产的关系
在当下,多数的男、女结婚时没有太强的经济实力,置办婚礼,乃至购置房产、汽车等财产几乎都是靠父母的资助,那么,对于父母的资助在特殊情况下就会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现在针对几种不同的情况作出如下区分: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3、针对第二条的例外,就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4、针对第二条的另一种例外就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析:一般是夫妻财产法定的共同共有,当然还存在约定财产制。以上的四条内容结合《婚姻法》第17、18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可以明确区分。一般的原则是,婚前父母赠与的只是自己的子女,婚后赠与的是夫妻双方,除非有特殊的规定;特殊的规定就是虽然夫妻结婚,但是一方父母只允许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属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形,如果登记在另一方子女的名下可推定为赠与夫妻双方的;当然,如果夫妻双方的父母均有出资,则夫妻双方按照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如果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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