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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对尚未取得产权的房产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

来源:李奇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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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对尚未取得产权的房产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

案例:甲、乙婚后不久双双进城打工,婚后几年的时间也积累了部分的积蓄,因看着房价不断上涨,又因年龄偏大急于要孩子,索性匆匆一次性出资购房一套。但是,因为房子是期房,虽然一次性支付了30多万元的房款,但是房产证还要等2年以后交房时才能办理。因乙为调养身体休假在家长时间的不工作,甲乙二人矛盾不断,且乙方对甲疑神疑鬼,最终甲方无奈向乙方提起离婚诉讼。二人对离婚没有太大争议,只是对未取得产权的房子不能商议解决,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分析:甲、乙二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房款,因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依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另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因甲乙双方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房款,但是,鉴于房产证没有办理没有最终确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法院对于类似的案件都比较的慎重,在当事人不能协商认可房屋的产权人时,法院对房产不做分割,只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归哪方使用,等房子确定了产权后,对该产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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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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