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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按揭贷款购房的处置

来源:李奇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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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按揭贷款购房的处置

案例:甲为便于结婚使用在婚前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置房产一套,该房屋的价格为100万,甲只是首付了30万元,在甲与乙结婚后才获取到房产证,且因甲是婚前购房,故上述房产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在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剩余的70万元贷款还清。后因甲、乙双方感情不合而离婚并诉至法院,经评估甲方购置的房产升值到200万,甲方的观点是:房产是其婚前购置的,婚后也都是从甲方自己所获取的工资中扣除的房贷,故房屋归甲方一人所有与乙无关,因此乙无权分割房产。

分析:我们国家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在没有进行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属于共同共有。甲方婚前首付的30万元属于甲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所偿还的70万元,虽然是用甲方的工资支付,但是鉴于甲方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剩余的房贷应该认定为甲、乙双方共同偿还,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那么,当甲、乙二人离婚的时候,该房产到底归谁所有呢?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综上,上述房产由甲、乙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则法院会将房产判决甲方所有;但是,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债务及相应增值的部分,由甲方对乙方进行补偿。针对本案,甲婚前支付的首付30万增值至60万;剩余支付的70万元增值至140万。甲方应该对于婚后增值的140万元的一半即70万元补偿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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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奇娜
  • 执业律所: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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