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申青律师

王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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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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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的有关事宜

来源:王申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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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就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其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顾名思义,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既可由一方享有,也可由双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则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解除权。

   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实践中,关于解除权,主要有下面这些问题:

  1. 在商品房买卖中,并非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债务,都会使债权人享有自动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是一项重要的行为,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时,经债权人催告才得以行使。债务人的主要义务对开发商来说即是迟延交付房屋,对购房者来说是迟延支付房款,此类情形出现后,经债权人催告,将给债务人一个合理的宽限期,使债务人继续准备履行,合理的宽限期到来后,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则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购房者需要注意如果开发商一直不交房,应及时对其进行催告,双方商议出一个合理的宽限期,如果这个宽限期过后,开发商仍不交房,则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2.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购房者迟延支付购房款,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当通知到达被通知人时,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对购房者来说,需要有办法证明,已实施过此类催告或通知行为,因此采取书面形式为佳。

  3. 在一方享有解除权时,该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权,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催告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对购房者来说,需要注意,解除权的行使存在一定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权利从实体上来说就不能继续行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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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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