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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借钱产纠纷债主拥有权选择权

来源:王申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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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合伙签下借据借钱,债主追要未果选择其中一个索债,徐州铜山县人民法院近日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原告李某和被告胡某是结拜兄弟,案外人王某拉胡某和李某合伙承包一块地,王某经胡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王胡二人共同在借据上签字,后李某
  两个人合伙签下借据借钱,债主追要未果选择其中一个索债,徐州铜山县人民法院近日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原告李某和被告胡某是结拜兄弟,案外人王某拉胡某和李某合伙承包一块地,王某经胡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王胡二人共同在借据上签字,后李某索要借款未果,遂起诉。
  法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为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应当及时归还,被告胡某与案外人王某共同签字借款,并未约定债务份额,原告有权选择被告胡某索要欠款,遂于4月9日依法作出判决,胡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借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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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申青
  • 执业律所: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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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20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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