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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代出收据可视为售房人收到房款

来源:李大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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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代出收据可视为售房人收到房款
二手房纠纷案例简介:
     陈女士通过中介公司与朱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55000元。之后陈女士收取了235000元,尾款20000元。4月5日,陈女士到朱先生处催要剩余的房款。陈女士称,当天朱先生给了12000元,双方办理中介手续时,中介公司没有核实具体数目,就以陈女士的名义出具了收到了16000元的收据。由于中介公司出具的上述收条,所以朱先生不同意再支付8000元,只同意再支付4000元。但事实上陈女士只收到了12000元,因此陈女士要求朱先生支付剩余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朱先生称自己当日从银行取款16000元,有银行存折为证,双方到中介后,是中介公司人员代为出具了收据,确实支付了16000元,现在只差尾款4000元。中介公司人员称是在陈女士的要求下,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才艺陈女士的名义出具了收条。
广州房地产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女士到底收取了多少房款。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情况下,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案中,陈女士主张只收到了12000元,但是没有具体的证据证明。因此,根据举证责任,由她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中介代为开具收据的行为,陈女士在场,当时并没有反对,应视为认可该代理行为。因此中介善意代理出具收据的行为是有效的。故陈女士的诉讼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朱先生的观点,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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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大伟
  • 执业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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