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区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天津市交管局出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标准》规定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八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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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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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事事故责任,驾车驶离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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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证和酒后驾车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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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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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留给伤者或其家属是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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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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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当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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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自己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事故现场的。
同时,该标准还规定了不构成肇事逃逸的六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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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后悔转而报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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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为抢救伤者,表明伤者和车辆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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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到医院后,为筹措伤者医疗费用暂时离开医院,并经过伤者或其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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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到医院救治,未能及时报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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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知道事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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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现场并及时报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