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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认定的实体法依据

来源:北京新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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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征收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直接以是否办理建造房屋的相关证件作为判断违章建筑的依据:有证即合法,无证即违法。实际上,认定是否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确认机关对违章建筑的认定时应考虑实体法的相关规定。
    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一方面,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离开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违章建筑;另一方面,城市的违章建筑问题与农村相比更为突出,依照《城乡规划法》可以处理大部分违章建筑。但仅仅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所界定的违章建筑,适用范围较窄,事实上,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的限制很多,范围也很广。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与违章建筑相关的规定还有:《建筑法》、《环境保护法》、《防洪法》、《文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路法》、《铁路法》、《水利法》等,行政法规包括《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确认机关应以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为依据,判断建筑物的属性。若违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认定为违章建筑。
    另外需要注意违章建筑的补正问题。《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由此可以看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建造的建筑物,并不必然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而获得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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