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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征地制度存在三大弊端

来源:北京新翰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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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制度中的弊端

1、征地范围宽,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由于“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不明,各地政府为提高政绩不仅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文化发展等方面大规模征用农民土地,而且还利用其招商引资,用于开发区、房地产等商业性项目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调查显示,近年来征地项目不仅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而且也包括工商业、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且该比例占征地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多。真正用于公共利益的不到征地总量的百分之十。

    以高尔夫球场为例。我国目前已经建成的高尔夫球场不少于一百八十家,每家占地面积都超过70公顷,按照国家规定必须上报国务院审批占地。但是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士说,上述高尔夫球场只有一家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而国土资源部从来没有接到过任何高尔夫球场的用地申报材料。

2、补偿标准低,执行过程不规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平均年产值的4-6倍。如果按上述标准不能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批准后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总和不能超过平均年产值的30倍。由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仅规定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上限,却没有规定下限,导致许多地方政府采用就低不就高的方式,私自降低补偿标准。补偿标准低加之某些地方政府财政吃紧甚至会出现拖欠失地农民补偿费的情况,补偿款又常常被乡镇村层层截留,使失地农民最终得到的补偿费极其有限,造成大部分农民失地后陷入生活艰难的窘境。

3、利益空间大,易滋生腐败行为

征收土地要按土地原有用途进行补偿,支付给农民的费用很低,而出让时可获得的利润极高,这之间巨大的差价使寻租等行为成为开发商趋之若鹜的、能获取暴利的手段。而征地过程中,行政权力占据主导地位。部分政府官员为了一己私利,无视农民集体利益,利用手中的审批权、规划权批准征收土地。在本所所代理的征地违法案件中,没有审批程序、审批程序违法的情况比比皆是。

二、完善制度的建议

    在确立公平的征地补偿原则的情况下,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对于非公益性非农业用地,政府不能动用行政权力征收农民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征收农民土地的,要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在原有补偿范围的基础上增加社会保障费用、教育培训费用以及土地增值费用等内容,使失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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