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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是同林鸟---马xx张xx益离婚案引发中国婚姻问题

来源:常贞贞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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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2日下午,男子乒乓球世界冠军xx与全方位发展的艺人xx益的离婚案在大兴法院红星法庭进行庭前调解,xx益在调解中指出对仍不愿与xx离婚,而xx在起诉离婚时要求分割的财产仅有一套住房,惹来争议。    最近接到xx一通咨询电话:    xx与张男士于月20075月相识,2008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手续前男方购买了一套90平方米商品住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名下拥有一间公司。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从未告诉女方自己的收入,女方从结婚到怀孕,男方未付任何生活费用。xx很苦恼,想咨询有什么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婚姻关系,从双方签字登记之日,意味着签订了一份婚姻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    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以上两个案例都出现了同样问题,即隐瞒婚姻存续期间收入。    xx作为乒乓球世界冠军,代表国家南征北战,参加联赛,拍广告,代言活动,收入不言自明,爆出为了转移财产出卖宝马的新闻,套用一句时髦的词汇:国人震撼  世界惊奇。   对离婚的理由姑且不论,仅从xx卖宝马转移财产的行为,定是律师支招,殊不知有些道德底线是超出法律之外的,应该从另一个角度审视不据实上报财产的行为。   而xx则一样遭遇到老公隐瞒公司财务状况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如果xx不想和老公离婚,又希望对方给付一定生活费用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   作为男人,敢于担当是最宝贵的品质,希望xxxx的老公都能看到此博文,以此了解自己的行为多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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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常贞贞
  • 执业律所: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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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1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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