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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与股东出资及交易管理

来源:金桂花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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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与股东出资及交易管理

    201312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司法》中有关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后,经201427日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以及国务院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公司法修改决定》、《改革方案》要求相应修改有关法规规章,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初步成形并已实施。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对股东出资及商业交易,会有哪些影响,应注意哪些方面,显得非常重要。

一、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主要内容

    本次改革,大致可以总结如下:

(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

(二)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实行认缴登记制后,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股东没有按规定的时间交付出资,则根据法律和公司的章程承担民事责任,按时交足出资的股东和公司本身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

    另外,考虑到行业特殊性,券商等27类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

(三)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本次改革中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并非完全消除了企业的报告义务,企业必须按照本次改革的另一举措,即在每年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企业年度报告中报告缴纳出资情况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四)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实际上很低。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简化登记手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和加快社会投资。

(五)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建立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一方面,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和公示义务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另一方面,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企业失信成本,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同时,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七)国务院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相关法规规章的相应修改

    2014219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内容,根据《公司法修改决定》及《注册资本改革方案》的精神,相应作出修改。

    20142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公司法修改决定》及《注册资本改革方案》的精神,重新公布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142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根据《公司法修改决定》及《注册资本改革方案》的精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内容相应作出修改。

    另外,20142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对三个《公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二、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的出资及交易风险管理

    本次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一方面,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对于新兴生产力,特别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大批海归以及大学生创业企业等,有智力、有创造性,却没有厂房、土地,没有多少固定资产的潜在能力群体,通过放宽准入门槛,激活一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发展活力,特别代表新兴生产力发展的企业,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

    另一方面,股东的出资义务,从以往向政府、其他股东负责转变为向股东负责。不可否认,过去法律关于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对确保股东履行义务及维护股东利益,也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减轻了股东的压力和负担。但,今后取消了这一方面的强制性规定,改为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自行防范、自行监督、自行承担。这就要求股东在享受新政策带来的好处的同时,需要更加提高审慎注意的义务,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准确分析各种风险,在投资阶段通过前期调查,准确掌握投资相对方的资金信用情况,并通过在章程、协议中对各方义务的履行及权利救济等作出明确约定,同时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注重内部风险控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作用,注意与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事的合作,确保过去靠法律强制性规定得到保障的本身利益,在今后也能继续得以维持。

    而作为商业交易中的交易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实缴登记取消后,选择交易相对方及判断交易对方支付能力方面可能会面临较大的考验及风险。公司应当在运营过程中,注重交易风险管理,通过与外部专业人士合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构建专业的合同审核、交易管理流程。在交易过程中,为了确保资金回收,交易当事方必须更加谨慎,应提前调查并预防可能存在的问题,订立合同时在选择支付方式、支付时期、支付保障等诸方面均需要运用法律法规,防范交易风险,确实保障自身利益得到保障和实现。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公司运营及商业交易中可能会出现或面临的风险,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并非不能防范和控制。前提是,各市场主体需要认识到法律法规在控制投资风险及交易风险过程中的作用,懂得如何去运用和寻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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