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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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权利应受那些限制

来源:王绍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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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隐私权是否应受一定程度限制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社会问题,截至目前我国的判案通例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权利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资料,如新闻报道、涉及公共利益或司法等有关的情形,那么就由此说明“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隐私权就应受限制吗? 

 

【律师分析】

现在我们特别针对明星艺人这一类“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隐私权的权利保护问题进行分析,究竟要他们权利该牺牲多少,他们究竟要忍受到什么程度的问题。首先,在法律面前明星艺人和我们普通人一样同等的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只是在肖像权、隐私权的保护中,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不过,这种对明星艺人肖像权的限制并不是单单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而是因为他们的肖像涉及新闻性的活动,是因为新闻性使得对他们的肖像使用不具有违法性。因此,涉及到明星艺人的权利限制,其实就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对其肖像权、隐私权的限制,并不包括其他权利,例如名誉权、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其他人格权,都没有此限制。

  还应当注意的是,即使明星艺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也不是说明星艺人就不再享有肖像权、名誉权了,明星艺人同样享有隐私权和肖像权这两种权利。受到限制的仅仅是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新闻性为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那些隐私利益和肖像利益,在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公众的知情权的时候,才受一定的限制。对于明星艺人的其他情况下的隐私利益和肖像利益则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仅仅是因为明星艺人是公众人物而使其权利受到损害,受到损害也不予以法律保护,则是对法律的误解。

 

【温馨提示】

本法律文书主要目的是为您提供法律帮助,了解有关侵犯肖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提醒潜在侵权机构需谨慎使用她/他人的肖像资料谨防侵权,如果有使用的情况应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及时改正,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尽量淡化对立情绪,和平解决双方争议,以争取双方的损失降至最低。

当您需要帮助,不论什么情况我们都会很荣幸的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具体可操作的建议。

以上内容由王绍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绍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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