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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中午用餐时间算不算工作时间?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11-19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小朱是某保安公司的员工,被派驻到某一住宅小区担任岗亭保安,负责外来人员及外来车辆进出的登记工作。公司与小朱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小朱工作是做一休一,日班的工作时间是早上六点到晚上六点,其中有一个小时的午餐时间;晚班的工作时间是晚上六点到次日早上六点,其中有一个小时的夜宵时间。

在工作了一年多后,因老家有事需要一段时间处理,小朱便向公司提出辞职。在结算工资时,双方因加班费的计算问题产生了分歧。小朱认为公司不应当将一小时的用餐时间扣除,于是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发加班工资。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用餐的一小时是不是属于工作时间,是否应当计算加班费?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峥认为:

根据《关于对企业职工三班制工作时间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还包括工间休息时间、人体自然需要时间(如喝水、上厕所等)、女职工哺乳时间以及依据法规或行政领导要求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如工会活动时间、行政活动时间、出差时间、履行社会职责的时间等),生产、工作不容间断的三班制企业员工班中就餐是自身生理需要和工作需要,其短暂中断的用膳时间应算作工作时间。在本案当中,根据公司对保安工作的要求,实际上小朱在用餐时仍在工作岗位上且仍处于实际工作的状态,尽管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中有1个小时的用餐时间,但公司又规定不得脱岗、空岗,所以每次午餐都是让机动岗位的同事替班,或者让同事帮忙带个盒饭在岗亭中就餐;做晚班时更是不可能外出吃夜宵,都是自己在白天已经准备好干粮,所以这一个小时应当也计算在工作时间内。现在公司扣除一个小时作为休息时间显然不合理,故公司应向小朱支付这段时间内的加班费。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峥提示:

杨律师在此提醒各位:判断的关键在于该就餐时间是否可以由劳动者自行支配。如果在企业规定的就餐时间段内,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比如有些办公楼的员工,在午餐一小时内可以外出就餐,顺便逛个街,或者还可以午睡等等,这样的就餐时间原则上就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但如果由于特定工作岗位的性质,劳动者在就餐时间段的自由支配度很低,比如生产工作不容间断、当班员工相互调剂在工作中就餐等,此类短暂中断的就餐时间如被约定或者规定为休息时间,有可能就会被认定无效,这样的就餐时间就应当算作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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