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杨志峥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伤情鉴定知多少?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9-19 浏览量:0

近日,一网红因殴打孕妇“红”遍全网,殴打行为致使该孕妇先兆早产,至今未脱离高风险早产征兆,而该事件的起因仅是孕妇的丈夫为保护孕妇推了一下该网红没牵狗绳的宠物狗。有人说:“打狗还得看主人”,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打人的借口。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务中,为查明此类故意伤害案件的基本事实,一般需要对受害人的伤势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即伤情鉴定。目前,孕妇仍在医院治疗,其伤情需医院的进一步诊断确定,公安机关发布警情通报称需要对孕妇进行伤情鉴定后依法对该案作出处理。那么伤情鉴定到底是什么?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凭借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伤情鉴定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知识进行了梳理。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伤情鉴定的存在能够正确的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同时为定罪量刑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对应当进行伤情鉴定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法医在对当事人进行伤情鉴定时,需要参考一定的鉴定标准。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为了进一步加强人身损害程度鉴定标准化及规范化工作,发布了《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具体规定了伤情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等级划分。

杨志峥律师提示,在司法实务中伤情鉴定能在刑事案件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判定侵权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的一种有效地证据。只要伤情鉴定的级别达到轻伤以上级别,就涉嫌刑事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要最大程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从更加专业的角度对伤情鉴定进行分析。一旦涉嫌其刑事责任,那么被伤害的一方将作为受害人有权利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赔偿,也可以在后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中作为受害人要求参加诉讼。


杨志峥律师

杨志峥律师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139-1100-6393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