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发票的效力
买卖合同发票的效力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这就对买卖合同的出售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否送货不能再以增值税发票为准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出卖人往往拿出开具给买方的增值税发票,并提供买方已经抵扣了相关增值税发票,借此证明货物已经送给了买方。但是该司法解释颠覆了以往法院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这就要求出售人通过送货单等证据直接证明出售的标的物已经送达买方。否则,在诉讼活动中,不能证实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已经送达买方,则法院很难支持出售方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关于送货单的注意事项,笔者以前的文章中也有所陈述,在此不再重复。
上面所说的是增值税发票的效力问题,还有一种发票是普通发票,普通发票能否证明买方已经付款给出售人了呢,原则上也是不能证明的,因为是否付款以银行交易记录为准,如果将货款直接汇到出售人帐户的,则银行小票视为最直接的证据,如果买方交现金给出售人,则需要出售人的相关借条才能证实出售方已经收到了钱。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合同中约定或者当事人以往的交易习惯以普通发票为付款凭证,这需要买方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如果是合同中约定,买方需要提供合同,如果是以往的交易习惯,买方也要提供以往交易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双方的交易习惯。
总之,作为企业来讲,要注意法律的动向,防止操作不当而损害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