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亮律师

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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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刑事案件,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股东知情权之诉

来源:陈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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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之诉

一、当事人
原告:张某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陈亮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责任公司

二、基本案情
     原告系被告公司的股东,原告因对被告公司经营决策层存在不信任,遂向被告提出查阅查阅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核查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凭证及重要合同,并以快递的形式将申请材料邮寄给被告,但快递封面上未写清楚快递的文件名称,被告在15天内并未答复原告,原告遂委托律师,拟提起诉讼。

三、律师代理思路
陈亮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委托人之前的准备工作尚不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
虽然向被告提交申请要求查阅有关材料,但是在快递封面上并未写清楚文件名称,如果在庭审中被告不认可收到该申请材料,原告有败诉的风险;第二,委托人要求查阅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重要合同,这已经超出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法院不会支持;第三,委托人要求查询上述材料的时间未明确,这在诉讼时需要加以明确。根据律师的建议,原告调整了诉讼请求,并重新向被告发送了申请书。
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如下材料:1、出资证明书,用以证明其向被告出资;2、公司章程,用以证明其系被告股东;3、申请书及快递单、网上打印的签收记录,证明被告已经收到了原告的申请书。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材料均无异议。
被告在庭审中出示了如下材料:1、公司业绩说明,用以证明公司发展正常;2、公司部分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说明。原告对证据一质证认为和本案无关联性,且真实性无法核实;对证据二认为,即使存在商业秘密,也不能对抗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且该材料系被告单方制作,原告不予认可。
 
四、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供其*****月至今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供原告查阅。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五、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股东知情权的问题。所谓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重要信息的权利。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其前提是要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信息。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基于其股东资格而参与公司管理监督的权利,知情权不能以章程或股东大会多数表决予以剥夺或限制。《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第9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增加了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而且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增加了股东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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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解放东路1018弄绿地翡翠国际广场4号楼625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亮
  • 执业律所: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1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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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奉贤区解放东路1018弄绿地翡翠国际广场4号楼625室